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吳宛玉 住臺北郵局第117-987號信箱
被
上訴人 吳陳玉英
丁一文
王志銘
黃紹媛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木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重訴字第44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
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