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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吳宛玉  住臺北郵局第117-987號信箱 被上訴人  吳陳玉英       丁一文       王志銘       黃紹媛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重訴字第44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 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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