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吳宛玉
被
上訴人 吳陳玉英
丁一文
王志銘
黃紹媛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木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裁定,限令於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