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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華特大旗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棋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被   告 久益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村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 ○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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