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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慶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不服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玖角伍分元,經依被上訴人 聲請支付命付令時之美金匯率三十一點三一換算為新臺幣陸佰捌 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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