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慶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不服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玖角伍分元,經依被上訴人
聲請支付命付令時之美金匯率三十一點三一換算為新臺幣陸佰捌
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