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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來國際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許勝發、許嫺嫺、勝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國際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娟娟等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玖仟捌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叁佰元,扣除已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 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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