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被 告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紀良
人
被 告 路瀅瀛
被 告 歐陽健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所為
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理由欄及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中關於被告「歐陽建中」之記載,應更正為「歐陽健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