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原 告 吳朝樟
訴訟
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魏肯堂
被 告 世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合建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
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