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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原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洪郁棻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被   告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台灣知多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嘉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榮正       林明正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慶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勳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宇 被   告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維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鄭至量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被   告 睿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珠 訴訟代理人 林慧娟 被   告 均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長閎 訴訟代理人 林婉琪 被   告 皓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詠璋 被   告 精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弘仁 被   告 美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崑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鎮 訴訟代理人 邱東茂       彭開宗            文化路1段106號1之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 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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