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原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
律師
洪郁棻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被 告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台灣知多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嘉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榮正
林明正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慶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勳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宇
被 告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維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鄭至量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被 告 睿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珠
訴訟代理人 林慧娟
被 告 均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長閎
訴訟代理人 林婉琪
被 告 皓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詠璋
被 告 精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弘仁
被 告 美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崑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鎮
訴訟代理人 邱東茂
彭開宗
文化路1段106號1之3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
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