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
868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合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