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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百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黃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蒂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三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叁萬捌仟叁佰叁 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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