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百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黃月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歐蒂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三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叁萬捌仟叁佰叁
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