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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蕙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標柱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 度重訴字第9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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