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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66號 原   告 遠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怡婷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玖仟陸 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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