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66號
原 告 遠建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麗瑩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羅怡婷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柒萬玖仟陸
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