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建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麗瑩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怡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7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2 年7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
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