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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瑩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7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2 年7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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