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77號
原 告 棉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清峯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瑞毓有限公司、德商MAYER & CIE GMBH &
CO. KG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起訴書英文譯本
正本1份、
繕本2份,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