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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77號 原   告 棉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峯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瑞毓有限公司、德商MAYER & CIE GMBH & CO. KG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起訴書英文譯本正本1份、繕本2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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