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應明皓
原 告 富春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華
原 告 黃蔡順卿
四海電子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
原 告 徐善邦
徐善澄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原 告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
陳正雄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舒智輝
莊榮祝
謝協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並請
兩造均先提出其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送達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