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應明皓   原   告 富春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華   原   告 黃蔡順卿         四海電子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   原   告 徐善邦         徐善澄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原   告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陳正雄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舒智輝         莊榮祝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均先提出其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送達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