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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蔚理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冠瑩、李昱賢間移轉登記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1 年3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0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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