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蔚理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吳玉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冠瑩、李昱賢間移轉登記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1 年3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0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