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苑竣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繆竹怡
間民事訴訟之
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一
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
○○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見
本院卷第一五九頁至第一七二頁及第一七四頁)卷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