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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繆竹怡 間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一 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 ○○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見 本院卷第一五九頁至第一七二頁及第一七四頁)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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