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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博文 代 理 人 陳琇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 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 二、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56條定有明文。又按公示催告足使不 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 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支 票之發票人名稱、付款人名稱、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 碼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同一。 據此,在宣告支票無效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中,關 於得以辨認該支票之事項即支票內容自應翔實記載於公示催 告裁定中,由聲請人持以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是在宣告支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上開發票 人名稱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支票 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 序為適法。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為「雙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 司」,業據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除權判決(票據 )狀記載詳,並有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3571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可稽。但查,本院99年度司催 字第3571號公示催告事件所為准許公示催告裁定記載之支票 發票人名稱卻為「雙橡園家飾雙潢有限公司」,聲請人將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所登載之發票人名稱亦為 「雙橡園家飾雙潢有限公司」,有該新聞紙在卷足憑。如前 開說明,支票之發票人等記載內容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權 利即非同一,是聲請人於公示催告及本件除權判決聲請程序 主張之支票發票人均為「雙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司」,與新 聞紙所為公示催告內容中發票人名稱「雙橡園家飾雙潢有限 公司」不同,則所表彰之支票上權利並非同一,公示催告程 序即非適法,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7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雙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9年2月25日 │39,375元 │AB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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