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博文
代 理 人 陳琇瑛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
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7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
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
二、
按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程序,
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56條定有明文。又按公示催告足使不
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
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
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支
票之發票人名稱、付款人名稱、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
碼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
非同一。
據此,在宣告支票無效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中,關
於得以辨認該支票之事項即支票內容自應翔實記載於公示催
告裁定中,由聲請人持以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是在宣告支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
上開發票
人名稱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支票
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
難認該公示催告程
序為適法。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為「雙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
司」,
業據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除權判決(票據
)狀記載
綦詳,並有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3571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所附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可稽。但查,本院99年度司催
字第3571號公示催告事件所為准許公示催告裁定記載之支票
發票人名稱卻為「雙橡園家飾雙潢有限公司」,聲請人將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所登載之發票人名稱亦為
「雙橡園家飾雙潢有限公司」,有該新聞紙在卷
足憑。如前
開說明,支票之發票人等記載內容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權
利即非同一,是聲請人於公示催告及本件除權判決聲請程序
主張之支票發票人均為「雙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司」,與新
聞紙所為公示催告內容中發票人名稱「雙橡園家飾雙潢有限
公司」不同,則所表彰之支票上權利並非同一,公示催告程
序即非適法,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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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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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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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雙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9年2月25日 │39,375元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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