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昌明
訴訟代理人 王春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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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8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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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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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98年9月5日 │4,725元 │SYA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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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98年10月5日 │52,500元 │SYA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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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98年11月5日 │15,225元 │SYA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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