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崴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裴澤安
代 理 人 劉秋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
564 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0 年6 月18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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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8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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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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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崴揚國際企業股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12月31日│123,218元 │EA0000000 │
│ │有限公司 裴澤安│東台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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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