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世紀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陳文英
代 理 人 童素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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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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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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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神鷹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100年1月25日│40,000元 │AA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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