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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1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00號 聲 請 人 康智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熯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 │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鴻英股份有限公司 │大台北商業銀行和平│100年2月28日│7,350元 │0000000 │ │ │黃淑美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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