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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1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02號 聲 請 人 林慧玲 代 理 人 蘇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0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群朝紙器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3月1日 │23,766元 │YG0000000 │ │ │ │永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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