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65號
聲 請 人 通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振南
代 理 人 魏梅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6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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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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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
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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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通傑工程有限│國泰世華商業│99年11月5日 │29,400元│UW0000000 │
│ │公司 吳振南│銀行敦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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