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大維角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英
代 理 人 邱淑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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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除字第2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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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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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國連
合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2月28日│24,000元 │PC0000000 │
│ │鄧光暉 │安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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