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黃協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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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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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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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嘉薈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99年6月28日 │263,700元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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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頂級營造有限公司 黃霈琝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9年6月28日 │108,225元 │D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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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裕霖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9年6月28日 │147,600元 │D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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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