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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2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脈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邦朵廣告製作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莊│100年4月1日 │47,250元 │PC0000000 │ │ │司 蔡惠萍 │敬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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