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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2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23號 聲 請 人 蕭美娜即華娜玻璃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2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盛台有限公司 劉素│第一商業銀行南京│5,292元 │100年3月31日│CA0000000 │3個月 │ │ │峰 │東路分行 │ │ │ │ │ ├──┼─────────┼────────┼───────┼──────┼─────┼──────┤ │002 │高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23,752元 │100年3月31日│SYA0000000│3個月 │ │ │司 │信義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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