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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3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翠梅 代 理 人 鄭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0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美金)│匯票號碼 │ ├──┼───────┼─────┼──────┼────────┼─────┤ │001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9年3月16日 │1,440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 │002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8年4月2日 │332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 │003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9年4月20日 │175.76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 │004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6年1月29日 │662.15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 │005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6年3月15日 │108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 │006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7年3月20日 │351.5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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