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翠梅
代 理 人 鄭惠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
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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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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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美金)│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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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9年3月16日 │1,440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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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8年4月2日 │332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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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9年4月20日 │175.76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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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6年1月29日 │662.15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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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6年3月15日 │108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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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德昇資訊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7年3月20日 │351.5元 │000000000 │
│ │限公司 林翠梅│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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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