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錦達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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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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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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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勵遠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100年4月5日 │108,409元 │AC0000000 │
│ │限公司 李佩芳│忠孝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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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