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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3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寧錄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賜義 代 理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管康中 訴訟代理人 羅蕙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3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巨星廣場大廈住商管│陽信商業銀行景美分│100年3月20日│5,000元 │AD0000000 │ │ │理委員會 沈明珠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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