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39號
聲 請 人 檸檬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振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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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5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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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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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檸檬湖科技股份有│國際世華商業銀行│100年1月1日 │27,000元 │EN0000000 │
│ │限公司 蘇振展 │二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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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檸檬湖科技股份有│國際世華商業銀行│100年2月1日 │27,000元 │EN0000000 │
│ │限公司 蘇振展 │二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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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檸檬湖科技股份有│國際世華商業銀行│100年3月1日 │27,000元 │EN0000000 │
│ │限公司 蘇振展 │二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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