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力大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鐵雄
訴訟代理人 唐美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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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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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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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合作金庫商業│95年7月3日│7,000元 │AZ0000000 │
│ │銀行延吉分行│銀航延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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