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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5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福豐玉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峯 代 理 人 林宏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8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 110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100年2月28日│5,050元 │AA0000000 │ │ │司 吳佳璋 │行大安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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