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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7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00號 聲 請 人 復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代 理 人 張瓊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 票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0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復美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0年6月5日 │23,900元 │AD0000000 │ │ │張惠美 │濟南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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