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僑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 華
代 理 人 林金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6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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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除字第27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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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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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橋隆企業有限│臺灣銀行信│100 年6 │11,025元 │AD0000000 │
│ │公司 │安分行 │月25日 │ │ │
│ │施 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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