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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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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8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07號 聲 請 人 富翔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謝玉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100年4月20日│100年5月20日│218,604元 │BM0000000 │ │ │司 吳啟章 │行長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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