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8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韋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永耕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松江分│100年2月25日│212,865元 │SJ0000000 │ │ │張存偉 │行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