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70號
聲 請 人 盛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琪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7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朝瀚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0年5月5日 │207,900元 │SH0000000 │
│ │楊易璋 │店分行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