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56號
聲 請 人 鄭玉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
裁定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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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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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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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碧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100年7月21日│121,000元 │AB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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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碧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100年7月25日│121,000元 │AB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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