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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0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09號 聲 請 人 協旺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敏 訴訟代理人 魏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00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盛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7月10日 │178,500元 │0000000 │ │ │ │南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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