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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0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台灣勝美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家駿 訴訟代理人 林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301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方慎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0年4月30日│54,861元 │CA0000000 │ │ │吳起鳳 │行古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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