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台灣勝美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家駿
訴訟代理人 林惠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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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3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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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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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方慎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0年4月30日│54,861元 │CA0000000 │
│ │吳起鳳 │行古亭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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