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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0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63號 聲 請 人 同慶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禮 代 理 人 張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德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德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六 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壹 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票據號碼CA0000000號之支 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德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德鈺所 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中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八元、票據號 碼C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0八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0八六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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