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0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華雲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0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9年12月17日 │50,000元 │PQ0000000 │ │ │ │行 郭淑美 │行 │ │ │ │ │ ├──┼─────────┼─────────┼───────────┼─────────┼────────┼──┤ │002 │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9年12月17日 │25,000元 │PQ0000000 │ │ │ │行 郭淑美 │行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