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06號
聲 請 人 蕭長泉即正泉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
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面額新臺幣伍萬柒仟
肆佰貳拾柒元,票據號碼CD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京
東路分行、面額新臺幣五萬七千四百二十七元、票據號碼CD0
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
度司催字第二一五七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
理 由
一、查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五七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
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