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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06號 聲 請 人 蕭長泉即正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 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面額新臺幣伍萬柒仟 肆佰貳拾柒元,票據號碼CD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京 東路分行、面額新臺幣五萬七千四百二十七元、票據號碼CD0 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 度司催字第二一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五七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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