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28號
聲 請 人 合峰機械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坤欽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6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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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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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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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0年6月29日│100年8月10日│20,580元 │AS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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