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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28號 聲 請 人 合峰機械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坤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2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0年6月29日│100年8月10日│20,580元 │AS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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