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憲道
代 理 人 陳獻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宏常有限公司陳常勝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五月十日,
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面額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玖元
,票據號碼C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宏常有限公司陳常勝所簽發、發
票日為民國一00年五月十日、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面額新臺幣八千四百七十九元、票據號碼CA0000000
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
六六六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六六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
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