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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1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代 理 人 陳獻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宏常有限公司陳常勝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五月十日, 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面額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玖元 ,票據號碼C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常有限公司陳常勝所簽發、發 票日為民國一00年五月十日、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面額新臺幣八千四百七十九元、票據號碼CA0000000 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 六六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六六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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