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43號
聲 請 人 超極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鋒仁
訴訟代理人 陳語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0年11月5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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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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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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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麗馥記企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0年2月27日│36,540元 │CA0000000 │
│ │司 尹玉傑 │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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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