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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巨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雲 訴訟代理人 詹媛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 │001 │海峽製作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71,200元 │100年8月16日 │CA0000000 │ │ │司 葛福鴻 │光復南路分行 │ │ │ │ ├──┼─────────┼────────┼───────┼───────────┼──────────┤ │002 │海峽製作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875元 │100年8月16日 │CA0000000 │ │ │司 葛福鴻 │光復南路分行 │ │ │ │ ├──┼─────────┼────────┼───────┼───────────┼──────────┤ │003 │海峽製作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23,074元 │100年8月16日 │CA0000000 │ │ │司 葛福鴻 │光復南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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