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31號
聲 請 人 汎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毛惠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57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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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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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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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鵬特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100年4月10日 │55,335元 │CA0000000 │ │
│ │凌德銓 │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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